醫療期單位可以續簽合同嗎?
勞動合同3.11W
律師解析:員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和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醫療期結束時終止。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醫療期結束時終止。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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