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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傷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工傷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此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同樣也是需要為勞務派遣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要是日後不幸發生工傷事故的話,就能按照規定享受工傷待遇。那麼,勞務派遣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做介紹。

1、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範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2、工作崗位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傷後鑑定待遇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卹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卹金高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卹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O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第十九條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二)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四)因工緻殘1一4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併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5、交通事故待遇

第二十條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傷者或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者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賠償費用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執行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6、因公外出事故待遇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卹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餘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了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7、工傷補給報銷規定

第二十二條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係在國內並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被保險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享受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境外傷害賠償金低於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享受傷殘撫卹金或者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被保險人到境外定居後,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卹金,也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並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生存證明應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二十六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範圍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企業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了比較多的方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工傷保險方面的知識或勞務派遣的問題,你都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決法律問題,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