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務合同可以約定訴訟法院嗎
企業在用人制度方面已經初步的實現了市場運營化的,隨着雙方的利益逐步的開始變得清晰化,加之勞動關係調整機制的初步改革,現在勞務派遣關係的發展和市場需求量大家有目共睹。可是關於勞務合同當中的有些細節性約定,比如勞務合同可以約定訴訟法院嗎的這個問題,有些職工就不瞭解。
一、在我國勞務合同可以約定訴訟法院嗎?
因勞務合同引發的糾紛訴訟法院是有規定的,所以不需要在合同中專門約定。
1、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
二、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力,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的差異與特殊性決定了勞務合同的傾向的特殊性,有些側重於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有些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規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決定勞務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如小區保安;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如保姆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為提供勞務方,另一方接受勞務方,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由此可見,一般我們對於勞務合同的訴訟法院最好是不要在合同中約定,有的時候的訴訟法院的約定如果是對用人單位比較方便的話,實際上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因為勞務合同的訴訟法院通常就是勞務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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