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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可以約定訴訟的法院管轄嗎

一、買賣合同可以約定訴訟的法院管轄嗎

買賣合同可以約定訴訟的法院管轄嗎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二、買賣合同訴訟時效

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現已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於法律修改具有滯後性,《合同法》有關時效的內容還為改變,因此繼續沿用)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繫在一起的。

約定的管轄人民法院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要求雙方出具相關的買賣合同,保護這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確保這類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解決這類案件的買賣糾紛進行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