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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轉正時間怎麼算?

一、員工試用期轉正時間怎麼算?

員工試用期轉正時間怎麼算?

試用期轉正時間應當由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試用期作出了規定,企業與職工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規定,試用期結束後,能不能轉正由企業與員工協商。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員工試用期屆滿後的轉正情況,涉及到具體的情況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未達到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不同意轉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