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薪資是怎麼計算的?
一、臨時工薪資是怎麼計算的?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應當按照其勞動合同約定或口頭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其工資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臨時工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臨時工工資不穩定的,根據年綜合收入來確定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年綜合收入超過6萬元的,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但在計税中,個人的保險或養老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等支出是可以抵扣個税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税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如果臨時工的月工資超過了5000元的話就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如果工資沒有超過5000元的話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但是子女教育或者養老保險等是可以扣除個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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