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隱瞞懷孕入職員工是否合法?
在當今人力資源十分不平衡的今天,用工難用工荒問題比較顯著,而招聘女員工一旦懷孕生子便需要長假期,造成企業成本上升,於是許多企業提高了招聘標準設置了門檻,那麼公司發現員工隱瞞懷孕,辭退隱瞞懷孕入職的員工這一行為是否合法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一、隱瞞懷孕不能作為原因直接辭退員工
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與隱瞞懷孕有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説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
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説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
即使是特殊崗位,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所需崗位需要經常出差,所需崗位勞動強度大等情況,雖説其懷孕與否對履行這些崗位職責直接密切相關,但出於婦女權益保護和反對就業歧視的更高法律訴求和出發點,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據以上分析,正常情況下,不能違法辭退這種員工,而且產假待遇還得給她。
但是不是意味着處於“三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不能辭退?一辭退就得給補償金?可以為所欲為?答案是否定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三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由此可見,隱瞞懷孕入職的員工企業是不能就此辭退的,法律規定了生育的人權,因此不能和法律相沖突,辭退隱瞞懷孕入職的員工一般情況下是不合法的,並且要給懷孕員工規定的休假或者辭退發放補償金,同時,上面還補充了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處不再重複,希望小編的回答能解決大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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