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員工合法嗎?
有些單位會因為面試人員懷孕的身份不錄用該人員,所以有些面試者為了能被錄用,在填面試資料時會故意隱瞞自己的懷孕情況。等到入職之後被發現懷孕情況時,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此為條件辭退該工作人員,那麼,在法律規定上,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人員合理嗎?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説明。
一、入職時隱瞞懷孕會被辭退嗎?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行為都屬於欺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説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2、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二、什麼情況屬於被無償辭退範圍?
那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在法律上,女員工被賦予了懷孕的疑似權,女員工沒有義務在面試時告知用人單位,並且,是否懷孕不能成為能否成為公司一員的決定標準,這是對女性的歧視。如果有公司以入職時隱瞞懷孕為條件辭退女員工,單方面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行為,被辭退員工是可以起訴該單位的,並且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公司可以無償辭退一個員工只限於該員工犯有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除以上寫明的行為等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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