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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轉移員工可以拒絕嗎

勞動關係轉移員工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要轉移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需要提前與員工協商,強行轉移的,員工可以以勞動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為理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同意的要與員工重新簽訂協議書
《勞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面臨支付賠償金的後果。

勞動關係轉移員工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