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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的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承包食堂的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食堂在我們的生活中可以説是隨處可見,像學校、工廠、公司、醫院等地方都會設有。既然説到了食堂,就勢必會説到食堂的承包問題以及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問題,很多人都對此充滿疑問。下面,小編就來普及一下有關於承包食堂的勞動關係的法律知識。

承包食堂的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自己承包食堂,如果食堂員工的勞動關係是屬於食堂,那麼辭退員工就需要由食堂承擔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公司,那麼由公司承擔。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是需要根據辭退員工的理由來進行判定的。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這些就是小編整理出來的一些相關知識,主要還是針對於承包食堂的勞動關係這方面的內容。承包食堂在法律上要遵守一些相應的規定,也要走相應的法律程序,並且提供一些相應的資料。具體到承包食堂方面的問題還是要結合以前的問題進行系統的分析。

標籤:食堂 勞動 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