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可以辭退懷孕員工
一、單位是否可以辭退懷孕員工?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為了保障女職工的權益,國家的法律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孕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賠償當自解除合同到恢復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損失,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工資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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