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否有社保
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單位是不是也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呢?試用期是不是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為大家詳細介紹勞動者在試用期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試用期能否有社保
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論是在試用期內(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是否要籤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係的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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