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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能有社保嗎

試用期能有社保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達成了協議成為試用期員工之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成立了一種勞動關係,五險一金是我國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障福利。相信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吧。

一、試用期能有社保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單位剋扣工資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辦,單位不能隨意單方改變.

2、勞動合同也不能違反法律,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是扣除"三金"(社保,醫保等,或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上海是840元).

3、勞動仲裁的時效只有60天.

大家在生活中會常常擔心試用期能有社保嗎,綜上所述勞動者只要是跟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就算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為勞動者購買保險。並且雙方之間針對購買保險是不能進行協議之後不買的,我國法律規定社保保險是強制購買的。

標籤:社保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