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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補償

在我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補償

在勞資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國家進一步的推進規範化、制度化的勞動關係管理的意義非常重大。任何一段已成事實的勞動關係都會受到國家依法保護,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當中職工被公司單方面辭退的情況下,有些職工自己也會主動的來了解國家規定的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補償?

一、在我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在文章的結尾之處小編提醒大家一句,涉及到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補償的這個問題的話,多半都是因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非職工個人過錯所導致的,其他的,哪怕就算企業是因為破產才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也會有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正如我們所瞭解到的,工作時間越長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