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勞動關係給與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很多,其中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佔了不小比重。按照規定,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離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因解除勞動關係給與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簡單跟隨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因解除勞動關係給與的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三、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當單位有違規操作時,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解除勞動關係給與的補償金標準以勞動者的工作時限作為計算依據,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發放。這裏的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福利待遇和各種補助。勞動者對補償款有異議的,要及時的向勞動管理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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