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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補償按照税前還是税後補償?

一、辭退員工補償按照税前還是税後補償?

辭退員工補償按照税前還是税後補償?

税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經濟補償金按税後給予的話就構成重複徵税了,所以經濟補償金是税前的。

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用人單位根據規定來辭退員工的需要分不同的情況來處理,對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那麼是需要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屬於員工違法那麼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交納但規定標準的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