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可以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及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的上下班途中。具體是指: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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