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通過調崗辭退員工違法嗎
一、工廠通過調崗辭退員工違法嗎?
工廠通過調崗辭退員工不一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法辭退的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見,如果工廠是正常的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這種調動並不帶有任何的侮辱性,這種情況下理論上員工是應該配合公司的要求的,反之,給職工所調動的工作崗位本來就是為了逼迫職工辭職,跟原先的工資待遇也有一定的差距,公司這樣的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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