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以麼?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給員工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現實生活中,有些員工還沒有完全辦好離職手續,就到了另外單位上班,這時就通過假造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來説明已經和原單位沒關係了。那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以造假嗎?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本站小編的説法。
一、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以造假嗎?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不可以造假,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不會對受僱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後果由勞動者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勞動者賠償。
可以將“證明”換成“承諾書”:本人向公司承諾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姓名,號碼,工作單位,等等)屬實,若非屬實願受免職處分。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這個就是新公司要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作用,怕勞動者沒有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二、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其實,新單位要求入職員工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雙重勞動關係的情況,擔心員工同時在多家單位工作。如果員工假造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經發現,不僅會被單位辭退,給單位帶來損失的,其還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所以,小編提個醒,這個事情做不得,關係到人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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