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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等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離職證明等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離職證明等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的用途就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所以説離職證明就等同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不過是叫法不同而已。

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五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0〕36號)第二條第六款第(二)項規定:國有企業與下崗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證明材料,並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或按規定申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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