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標準
職工的權利保護國家出台的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通過這些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國家的發展和富強離不開勞動者,正是因為如此才會如此保護他們的權益,生活中也有許多不良的企業家,侵害勞動者的權益,這些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通過法律解決才是真確的方法,下文中針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標準進行了分析,希望給有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補償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為數最多,因此,完整地瞭解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員工補償,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對用人單位來説非常重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雙倍的賠償。勞動合同的解除總體來説分成三種情況,分別是雙方合意(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到期未再續簽,不認為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標準也是根據勞動的工資標準而來的,則不是固定的一個值,文章中説的很詳細,有需要的人請仔細的閲讀文章的內容,不敢保證能不能解決問題,到可以讓你有一定的瞭解,具體的問題的細節,還是需要找相關人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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