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勞動關係?
由於種種原因,在勞動關係裏,也會出現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如果是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可以私下協議,但是如果是協議不成功的話,就應該對外求助了。那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勞動關係呢?小編為你解答。
一、解除勞動合同判決
關於合同解除,一般認為依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必須經過通知的程序,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並被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案例並不少見。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合同的問題,法律上並無明文之規定,學界也無統一的觀點,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各種認定標準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有的直接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問題,有待立法予以明確。
二、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
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對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
對於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基於《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規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對於因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則較少受到關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基於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有明確的規定。
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當事人意思自願的原則,且不需要當事人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較少發生糾紛。但對於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的情形,因為需要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對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產生爭議。
由上文可知,其實法律對合同的解除以及勞動關係的解除並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説,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就沒有依據可尋。因此,如果是想要解除勞動關係,最好根據上文講到的三種方式來解除勞動關係。
-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答:存在勞動關係。律師解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雙方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
-
辭退孕婦補償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如果公司是違法辭退孕婦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給予其補償;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孕婦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是依法辭退孕婦的,即在孕婦...
-
勞動法辭退職工補償的規定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
-
提出辭職一個月企業不讓走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提出辭職一個月企業不讓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