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關係仲裁要人證嗎
一、在我國勞動關係仲裁要人證嗎
勞動關係仲裁是需要人證的,法律規定人證和物證有同等效力,只要證人不是法律規定需要回避的人。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較弱,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建議儘量蒐集例如工資條、工作服、工作證或者工作中所持有、掌握的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至於其他證據,需要根據你提出哪些仲裁請求而確定。
證人證言是法律規定具有法定效力證據的一種形式,具有直接且便於採集的特點,證人如果提供偽證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用人單位的員工是可以做證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員工不可以為本單位提供證言。但同時也正是這種利益關係使得員工的證言效力會相較於其他證人的證詞效力有所減弱,特別只是單個員工的證言效力。因此,對於與案件有關事實的證言,仲裁或者法院會相應的採信,如果有其他證據向佐、合併證明的,則效力更強。
二、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當員工和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拿出一些證據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只有人證也是可以的,最好找到一些證據側面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比如一些工作服,出勤表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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