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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要拿到哪些材料

1、首先要完成工作交接,並簽署相應的交接表格,資料的移交。

辭職後要拿到哪些材料

2、確認社保的交接手續,看看養老手冊,公積金卡,醫療卡,等是否都已拿到手。確認好,社保關係轉出是否需要原單位提供證明或蓋章,在離職時一併辦妥。避免,原單位翻臉不認人,麻煩。

3、請原單位出具正規離職證明,經勞動部分蓋章的。同時,在你的勞動手冊上蓋好解除勞動關係章。

4、户口在原單位集體户口中的,需要確認户口最晚什麼時候需要遷出,需要哪些手續,需要原單位提供哪些材料或蓋章,提前辦好。

5、與原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保存好,作為就業證明材料以免不時之需。

6、若有簽署競業禁止合同的,接觸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到一部分違約金或補償金。看看違約金/補償金條款是怎麼説明的。如果,原單位要限制你在今後半年內不能從事本類型崗位的,原單位需要提供一定的補償金。

7、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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