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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都有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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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都有哪些材料
離婚準備材料因離婚方式有所不同。
一、協議離婚提交的材料應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
4、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
5、雙方各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
6、《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7、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二、起訴離婚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標籤:離婚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