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指定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員工主動離職指定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非試用期)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這30日式用人單位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放棄或減少,但是,不能超過30日。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定是低於30日的,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勞動者應當遵守,未經過單位同意提早離開屬於曠工。
二、員工主動離職指定時間規定的擴展資料:
辭職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
第三步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
第四步人事手續: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説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
第五步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第六步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裏,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
勞動者在離職前,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工作進行交接辦理,交接後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轉移。用人單位應積極的開具離職證明,有利於這類勞動者重新尋找工作使用。如對勞動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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