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司可以指定哪些人對公司清算?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公司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制定並確定清算方案後實施方案。
五、公司破產清算債權申報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債權申報表;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4、委託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
5、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清算組的成員並不是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基本上就是股東組成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算組的人員可以由股東大會或者由董事直接確定,公司沒有及時組織清算組的,才能請求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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