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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裏面的,而在試用期內單位給予勞動者的權益是比較少的,因此試用期也不宜約定過長,那麼大家知道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等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在閲讀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了吧,這往往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大致確定範圍的,當然並不是説對新入職的員工就一定要約定試用期。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