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工資是怎麼發的怎麼跟主管説?
一、辭職工資是怎麼發的怎麼跟主管説?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1.依據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依據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説,還會要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
3、辭職理由建議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二、辭職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一般來説如果是服務年限限制的,其違約金是少於或者等於用人單位用於培訓勞動者身上所花費的培訓費用。但是,如果員工尚在服務期限內的,此時違約金的數額就不可以超過剩餘的服務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出現了下列兩種情況,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違約金的支付。
(1)如果根據勞動者與用人雙方的合同規定,雙方之間有服務期約定,此時如果出現了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的相應情形,此時勞動者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所謂服務期,即當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培訓機會,花了時間與精力對勞動者進行培養。由於用人單位在對當事人進行培養的時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培養。因此,用人單位會要求在培訓期結束之後,勞動者需要根據約定為公司(企業)工作的一定的時間,否則不得擅自離職,離職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此時這個工作時間就是服務期。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服務期規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存在競業限制條款時,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相關條款約定時,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指的是,對於一部分的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前與員工之間有簽訂一定的保密協議。協議中寫明,當事人離開工作崗位之後,在相應的年限內不可以到相似或者同行的公司進行工作,否則就違背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同勞動者之間進行該條款的簽訂或者是約定,此時就不可以認為其條款是勞動者進了該公司所必須遵守的。
綜上所述,若員工需要進行辭職,那員工就需要提前三天寫好辭職報告並提出申請,若審批通過之後,那員工就可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並在工資發放工資的時候領到自己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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