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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合理嗎

這樣的事反覆出現,反覆發生違法。結果可能沒有啥懸念,只覺得如果有一天國家發展到預期發達程度後,不要忘記有很多人為了大目標,曾做過很難被提起來的付出。

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合理嗎

如今,沒有《勞動法》意識的企業很少,同樣求職者不清楚的也很少。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員工有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如果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辭退員工。因女士懷孕為由就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係,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無論是否在試用期。

報道中用了“坦誠”一詞,敍述女員工對此事的態度,尤其表示孕期也能工作,讓人同情也感到辛酸,可見這份工作對她很重要。與此同時,相信企業負責人在應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這位員工的答覆也不無“坦誠”的意味。希望彼此理解,用人單位在這一僱傭關係中,也是有所損失和付出的。

已經説了無數次,但沒解決的社會問題還是沒解決,不得不再陳述下觀點:生育本身是權利,不僅僅是個人問題,也是社會問題。企業對社會的承擔有其渠道,比如通過納税、慈善等方式,前者是法定,逃税違法,後者是對社會的善意表達,非強制。

再説白些,生育是個人人生大事,同時也是對勞動力的增加,是再生產的基本保障。由於社會承擔的部分幾乎可忽略不計,將員工生育成本基本都轉嫁給企業是否公平?一系列反覆出現的這類事件足以説明有的企業是難堪其負,負擔可能導致經營損失,對今後女性就業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這對整體局面怕是更大的失去。個人會算小賬,也只能承擔小賬,有關法律出台的時候,是不是要為了整體利益仔細算大賬?

例行的法律解決辦法還是要説:員工可以與公司友好協商,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