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説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
不管員工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已經轉正了,其實在想要辭職的時候,往往都是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告知單位,這樣單位好有準備,可以提前開始招人,以免因為員工的辭職導致工作難以開展,進而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不過若本身是因為用人單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合法利益,導致勞動者辭職的話,這個時候就不受提前通知時間的限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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