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給少了怎麼知道?
代通知金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名詞,作為公司或者企業賠償職工非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手段之一,代通知金變得越來越耳熟能詳,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全國都通用的,也就是,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出現代通知金少付或者多付的情況,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企業鑽法律空子,對代通知金的賠付進行私自剋扣,那麼,代通知金給少了怎麼辦呢?
一、什麼情況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代通知金;
2、部分地區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則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其實也是代通知金性質的);
3、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的任何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況下,一定無需
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否可以共存?不可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四、計算基數:
1、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如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則按3倍計;
2、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即病假工資,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按應發工資計算,即扣税扣五險一金前的工資,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
4、年終獎或年終雙薪,應按每年12個月平攤。如2014年8月31日離職,則應算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間的月平均工資,其中,2014年2月發了2013年年終獎12000元,那麼,應平攤進2013年12個月裏,每個月1000元,則該筆年終獎計算進來的只有2013年9-12月,共4000元是作為計算基數的,其他8000元不作為計算基數。
代通知金有些全國統一的計算方法,不僅僅和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工資有關,還和員工在企業的其他收入,比如年終獎,年終雙薪有關。員工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計算自己的代通知金,如果發現自己的代通知金有問題,也就是代通知金給少了的問題,可以向企業反應。如果情況嚴重,可以求助於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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