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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給辦失業證?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給辦失業證?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給辦失業證?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給辦失業證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二、失業證相關知識:

哪些人可以辦理失業證?

具有本市城鎮户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或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無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的經濟收入,有就業要求並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動者,可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證。具體包括:

(一)新成長勞動者。包括應屆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的城鎮户口畢業生,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人員,已過派遣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二)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三)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户口遷入人員;

(四)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閒散人員;

(五)已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持《青島市居住證》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當代社會,現在用人單位他們在選人用人的時候也是非常的嚴格的,如果發現自己所挑選的勞動者並不滿足自己的用人單位工作的要求,就會選擇辭退,當然在辭退過程當中也有很明確的一個方向性,對於被辭退人員的話,他符合條件可以辦理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