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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包括什麼?

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包括什麼?

一、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包括什麼?

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包括勞動關係的標的是勞動給付行為,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創造勞動成果,並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着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讓渡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係。勞動給付行為發生成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首要構成要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並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是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特徵和構成要件之一。

即在勞資雙方之間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口頭約定或是通過行為默認而成的,即勞資雙方存在的從屬關係的事實在客觀上即等同於雙方當事人間已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論上保持一貫性並符合現實的情況。近來又出現了強化的默示契約説,認為在判斷從屬關係和意思表示成立時,要有更慎重的判斷要素。即認定勞工是以僱主為對象,在僱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僱主對勞工有職務安插配置權與懲戒權,並能在實質上決定工資額度,符合以上各項要素的事實的,才能判斷勞資雙方默認的意思表示成立。

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係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區別於律關係之所在,也應是其構成要件之一。

二、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籤而未簽訂;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並非只要職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確定了勞務關係之後,雙方就已經確定勞動關係,必須要先滿足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形成的要件。滿足要件之後,即使雙方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也是事實存在的,在發生糾紛之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標籤:勞動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