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變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實質上是屬於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因此有的時候,如果用人單位因為正常的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勞動關係進行變更的話,員工是應該尊從用人單位的安排的。並且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針對勞動關係的變更的情形包括哪些的這一問題是有着詳細的劃分的。
一、勞動關係的變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由於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二、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在我國,勞動關係的變更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法,與國家現行的法規相牴觸,將有關的條款進行修改的。還有一種就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辦法繼續履行的話,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就是大家比較熟知的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自然勞動關係也需要重新進行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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