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滿試用期辭退員工違法嗎
一、公司以未滿試用期辭退員工違法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給勞動者一份,否則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增加了維權成本。同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的,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予以賠償。
2、試用期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期限超過規定的無效,如果超過部分已經實際履行,則“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實踐中很多單位以勞動者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是要等到勞動者轉正後才開始辦理社會保險。但是,試用期勞動者在享受社會保險方面與試用期滿的勞動者是一致的,不應當差別對待,只要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當然,由於實踐中 辦理社會保險存在時間滯後,因此,只要用人單位惡意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惡意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應當予以理解,同時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即使在試用期以內,用人單位也不能夠隨意辭退勞動者,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夠支配勞動者其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需要在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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