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兩個的程度有輕重之分,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行為程度肯定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只是行政機關針對這一行為作出一個行政處罰。
刑法上的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法律上刑法具有謙抑行,能被其他法律法規所評價的行為,儘量不用刑法來評價,因為刑法的懲罰性較為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這一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指出: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罪和行政法規的非法行醫行為。
1、對於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超過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目前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2、對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進行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診療活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
3、單位不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4、鄉村醫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根據有關規定,經縣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在鄉村醫療機構從事一般醫療服務的,不能按照非法行醫處理。
非法行醫相關知識補充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衞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 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目前有些醫生不顧政策法規、不顧職業道德,一切以經濟利益為第一考慮因素,私下給病人做手術,還有一些小的美容院啊、診所開展醫美的項目,這些都是有很大危險隱患的,一切順利就還好,怕就怕出現了醫療事故,到時候貪小便宜吃大虧,還是選擇正規醫療機構吧,最起碼有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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