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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大多數的再婚家庭當中都存在着繼子女,所以有的時候這種感情上的事情沒有辦法通過法律上進行多麼明確的規定,因為再婚的時候肯定不能因為孩子是屬於繼子女就對其不管不顧的,可實質上也有人針對繼子女的撫養關係問題提起過訴訟。那麼,繼子女撫養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繼子女撫養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繼子女撫養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對在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係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實踐中有如下幾種觀點: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而只是一種姻親關係。

我們認為,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標準是:第一,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如繼子女已成年,即便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下文專述)。第二,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要持續一定時間。下面,就這兩個標準,分別予以説明。

二、繼父母繼子女撫養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1、未成年的繼子女是否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

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二是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當然,在撫養事實的認定方面,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認識還不統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2、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是否持續一定時間。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係。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係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只能按照社會生活當中目前大多數的繼子女的現實撫養問題來確認的,如果當初再婚的時候繼子女還屬於未成年,在當事人成年之前的整個生活都是由繼父或者繼母來照顧的,那麼這種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如果當時繼子女已經成年,而父母的再婚和當事人理論上來説就沒有多大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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