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辭職提前幾天
一、臨時工辭職提前幾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知按現行規定,臨時工辭職也是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二、什麼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在以下情況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如果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向你索要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檔案存在單位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扣留檔案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社保關係在單位的話,也要做好單位不給你辦轉的心理準備吧。辭職跳槽本身對於員工來説,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在做出這個行為之前,需要深思並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並且需要儲備相應的法律常識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必要時,也需要求助於專業律師為妥。
綜上,如果你只是一般的臨時工,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轉正後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工單位,如果屬於事業單位聘用的臨時工的話,先看一下籤訂的勞務合同有無特殊的規定,沒有的情況下還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作為臨時工,在提出離職的時候更應該謹慎,先查看一下籤訂的合同協議裏面有沒有關於辭職的特殊約定,沒有的話就考慮一下具體什麼時候提出合適,提出辭職的時候儘量找一個合適的辭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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