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內的勞務派遣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2.16W
律師解析:本單位內的勞務派遣不具有法律效力。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將其安排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但是不能在派遣單位的內部進行派遣,這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將其安排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但是不能在派遣單位的內部進行派遣,這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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