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一、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幾天通知單位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並且沒有經濟補償金。
1. 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也可以在三十天後離職。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前離職的除外。
2.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初期,勞動關係雙方相互選擇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儘管法律沒有要求書面形式,但從舉證的角度考慮,書面形式更為穩妥。
3. 如何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⑴辭職的書面文件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辭職通知書”,而不宜使用“申請書”字樣。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權利,只要依法提前通知,無需對方迴應。辭職的理由可有可無,如想説明,“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也可以。如果使用“申請書”字樣,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是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要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為確保辭職行為萬無一失,還是推薦使用“通知書”。
⑵通知形式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
①發送電子郵件至主管領導,同時抄送人力資源部門和自己,這樣已發送的郵件會保存在自己的電子信箱中;
②將紙質的辭職通知書親自交給主管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門,不過這種形式不利於取證;
③為防止用人單位矢口否認,可以將紙質的辭職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形式發至主管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門,並在快遞單上標明“辭職通知書”,留存好底單,同時要求籤收回執和短信通知。這樣即使用人單位拒絕簽收,勞動者也可依據回執和短信,證明完成了通知的義務。
4. 勞動者任性地不辭而別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在沒有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離職,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會給後續的用人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帶來阻礙。所以還是耐住性子,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吧!
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被迫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無需提前三十天,並有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可因用人單位的哪些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主要包括: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⑷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⑸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違背勞動者意願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⑹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⑻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其中,⑴-⑺的情形,勞動者的辭職通知書應寫明具體理由,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等,不需提前三十天,一經送達即可離職;⑻-⑼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
6.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這裏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要是在單位本身具有過錯,對員工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的時候,其實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馬上辭職走人。但在一般情況下,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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