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因在沒有告訴公司而無故曠工時,原則上是要接受一定程度上的懲罰的,但是關於我國合同法中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問題還真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根據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規定的。下面小編就針對曠工的相關處罰來進行講解。
一、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二、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規範日常工作秩序和職工獎懲。《勞動法》第八十九條又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不僅無效,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所涉及職工獎懲問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呢的相關內容,可見在我們國家的合同法中是沒有明確規定你曠工幾天就會被自動離職的,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管理制度中含有此內容才有效,否則用人單位不會將你除名,更多內容可以去本站的網站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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