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對於曠工,我國法律中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一般都是由公司規定在員工手冊中,很多時候都有員工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對於員工來講,既然入職了那麼就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瞭解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內容,對自身而言是有所幫助的。
一、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幾天算自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一般情況下,員工曠工不管多少天都不能算自動離職,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與曠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具體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每個公司的內部規定不同,但一般來講是三天。同時,在員工曠工期間,公司還可以扣除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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