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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內容有哪些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內容有哪些

日常工作中,曠工並不多見。企事業單位對於職工的管理都很嚴格,對於曠工行為也是堅決禁止的。但是扔有一些職工曠工,有的甚至連續曠工好幾天。對於曠工的處罰,各單位都很明確和嚴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詳細講述下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內容。

一、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勞動法沒有規定,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若按照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紀的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對曠工是如何規定的?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三、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以上內容詳細闡述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知識。曠工不是一個合格的職工應該有的表現,即使有事也要即使請假,也不能隨意的曠工。雖然勞動法對於曠工的時間沒有嚴格規定,但是企業自身為了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關於曠工處理的規定。因此,建議每位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企業的請假制度。如果您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標籤:曠工 自動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