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與試用原則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一次進入企業入職一般都會設定有試用期,在試用期期間我們需要對工作完成一個熟悉的過程,需要對公司工作進行適應,查看自身是不是適合在此崗位,是不是適合在此公司中工作,許多公司員工在試用期會對員工進行試煉,那公司入職與試用原則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公司入職與試用原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進入企業之前我們應該詢問清楚關於試用期的問題,簽訂合同的同時我們應該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仔細查看,有疑問的話一定要及時提出,否則後續出現問題的話想要解決都是非常麻煩的,不過一般情況下公司入職與試用原則都會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現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內容,一定要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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