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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公訴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公訴和自訴最重大的區別就是,自訴案件一般都是隻有受害者提起訴訟的話,我國人民法院才會處理。但是公訴案件不是這樣的,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即使沒有原告,人民檢察院也會依法處理的,職務侵佔罪也是如此。那麼,職務侵佔罪公訴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公訴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公訴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職務侵佔罪是公訴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職務侵佔罪的追訴期:

1、如果是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話,那麼追訴期為5年。

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話,那麼追訴期為10年。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我國一般的職務侵佔罪是屬於公訴案件的,因為有些時候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話,都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轉和其他股東的基本權益,人民檢察院會依法對行為人提起訴訟。我國的刑法當中,對於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有着明確的劃分,公訴的案件相對來説,社會危害要更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