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確定勞動關係要多久?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説,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簽訂之時,雙方就確立了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雙方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首先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由仲裁機構進行下一步的裁決。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申請確定勞動關係要多久?
一、需要確認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勞動關係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但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勞動關係確認絕大多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的事實勞動關係。從勞動合同管理的角度出發,事實勞動關係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關係;
(二)以口頭形式約定的用工關係;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從而規避用人單位業務的用工關係,如,形式為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加盟合同而實為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用工關係。
二、申請確定勞動關係要多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勞動關係的確認機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爭議,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最長不會超過60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會處於被動的地位,使維權之路走得更加艱辛,所以,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後,首先要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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