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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量結算的算勞動關係嗎

按工程量結算的算勞動關係嗎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將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分不清。卻是勞務關係之中包含勞動關係,但是在勞務關係之中不僅僅只包好了勞動關係還有承攬等具有有勞務性質的關係。在一段勞務關係的形成之中,按工程量結算的算勞動關係嗎?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章以及有關制度。

二、什麼是承攬關係

承攬法律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這是其主要特徵。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三、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在承攬關係之中,承攬方與被承攬方之間構成勞務關係。被承攬方按照自身的需要要求承攬方完成一定的工程量,這之間承攬方所付出的勞動是完成承攬工程的一種手段,並不為一種目的。因此按工程量結算的算勞動關係嗎,按工程量結算的勞動關係,其用人單位所發放的只是工程款並不是工資因此並不為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