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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期間打零工算不算勞動關係?

大學期間打零工算不算勞動關係?

大學期間由於時間比較零散,在校期間的不少學生會選擇利用這些時間打零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期間打零工算不算勞動關係?若在打零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了經濟糾紛,該通過怎樣的途徑,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呢?

一、大學期間打零工算不算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建立勞動關係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注意試用期的限制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約定試用期時勞動者的權益: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要注意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證金以及其他財物,不得扣押身份證

萬一用人單位一定要違法收取保證金、定金,而勞動者又不想和用人單位鬧矛盾,那麼就要用人單位出具相應的收條、收據,然後自己保管好收條、收據,以便日後能夠追還。

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故而在校期間打零工,並非是與相關的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只是簡單的與其建立了僱傭關係。若在工作之後,單位不按照既定的規定,發薪資的,可以請求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