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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入職不滿7天發工資嗎

在我國入職不滿7天發工資嗎

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對很多人來説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大家在生活中可能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自己找到工作以後,工作沒幾天就覺得不太適合自己,想要離職。但是用人單位卻拒絕給自己發放工資,很多的人往往會選擇不予追究。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這一問題是有這規定的。在我國入職不滿七天發放工資嗎?小編將為大家做出解答。

一、在我國入職不滿7天發工資嗎?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脱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那麼員工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入職不滿7天發工資嗎。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是應該發給勞動者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入職不滿七天發工資嗎?針對這一問題,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員工發放工資。即使自己入職不滿七天,在離職的時候提前向用人單位交代一下,用人單位是應該向自己發放工資的。但是小編提醒大家,如果自己想要離職,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一聲不吭的就走掉,自己的工資是沒有辦法拿到的。